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民安机动车商业保险(2009版)

2015-01-09 09:28: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发生的保险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以自行协商方式处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金额有权重新核定,并有权对其中无法核实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章 车上人员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车辆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

  (二)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三)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四)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五)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七)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八)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四)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自身伤亡;

  (五)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六)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七)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八)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七条 本保险根据不同座位,分为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司机座位除外)确定。司机座位最高赔偿限额和乘客座位每座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车上人员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费用单据;

  (五)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