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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机动车商业保险(2009版)

2015-01-09 09:28: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共四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8%;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第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