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保险条款有哪些?
2014-10-20 12:27: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渔业船舶保险条款有哪些?
鉴于对渔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考虑,进行渔业船舶保险无疑是完善渔民保障机制的关键环节,因此建立了渔业船舶保险。渔业系统进行渔船保险、为渔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保障。渔民可以在收到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以下是小编为您提供渔业船舶保险条款,详细且看以下:
第一条 凡经政府检验合格、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铁壳或木壳渔轮、机帆船、木帆船、水泥船均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下列各项:
(一)船壳部分:船壳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动力机器、机器附件、起网机(绞盘)、通讯导航设备、以及其他仪器、电气设备。
(二)船具部分:舵、桅、锚、橹、子船。
(三)渔网。
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渔获物及冰、盐等给养品和船员衣李不属本保险范围。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完全灭失或推定完全灭失,以及部分损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雷击、爆炸、搁浅、触礁、碰撞、倾覆、沉没、暴风、海啸;
(二)全船失踪在6个月以上;
(三)保险渔船入坞修理及停泊、停放期间遭受火灾、雷击、爆炸、暴风、洪水、地震、地陷、崖崩、海啸。
对舵、桅、锚、橹、子船发生的单独全部灭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但渔网只有和船身同时完全灭失,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碰撞责任:保险渔轮和机帆船,在航行中发生碰撞事故,致使被碰撞的渔船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船坞、码头、港口设备及其他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依法应由保险渔轮或机帆船赔偿的,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但对被碰撞船舶的船上人员伤亡,行李及保险渔船本身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第五条 施救费用:保险渔船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保险渔船,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免赔金额:保险渔船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碰撞责任,保险人对每一次事故,各负责赔偿其三十元以上的部分,三十元以下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负责。
第七条 保险期限:保险责任有效期以不超过一年为限,自签订保险单时起至到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八条 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不具备适航或作业条件;
(三)渔船所有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船上人员的违法行为。
(四)船壳、机件、渔具、船具的正常维修以及磨损、朽蚀和油漆费用;
(五)因遭遇灾害事故以致停舵、停止作业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六)捕鱼作业中造成的机损;
(七)清理航道,清理油污的费用;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应以投保当时会计帐面的原值为依据。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人签出保险单时,按照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费率,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者,可分期缴费。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依照主管部门规定或惯例,对保险渔船进行检验和修理,保证保险渔船的适航性,并切实遵守生产和航行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保险渔船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应当尽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救护,以防止损失加重,并立即报告当地主管部门和就近的保险人。
第六章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出险原因的证明、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申请后,必须迅速核定应否赔偿。有关赔偿金额,经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立即赔付。
第十四条 保险渔船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必须修理时,被保险人应会同有关部门检验、确定修理范围,并编制修理费用计划,经征得当地保险人同意后进行修理。
第十五条 保险渔船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均根据保险渔船的实际损失和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计算赔款,但每次赔款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保险单即行注销。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于按照本条款第四条规定负责碰撞责任的赔偿,以及按照本条款第五条规定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