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保函是什么?浅析保单保函在诉讼保全中的担保能力
2015-11-04 11:16: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近年来,人民法院为解决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难的问题进行了有益尝试,一些法院在诉讼保全中开始接受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但由于不同法院的认识和做法不同,导致部分当事人不满,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亟待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本文以不同保险公司的多个案例为基础,尝试从保单保函的性质出发,厘清保单保函与相关担保方式的区别,进而对保单保函在诉讼保全中的担保能力作出判断。
一、保单保函简介
保单保函是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中的核心内容。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中,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购买保险产品,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保单。相关保险合同、保单及投保流程与一般保险并无差别,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中增加了一个主体即法院,增加了一份文件即保单保函。保单保函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法院出具的一份书面文件,从内容上看,有保单的内容以及承诺愿意就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从形式上看,一般将保险合同和保单附后,保单保函上一般加盖“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产品专用章”。各个保险公司的保单保函内容基本一致,只是在免责条款和保函期限上差别较大。
二、保单保函的性质
保单保函从形式上看,具备了保证担保的一些特征,但本质上并非保证担保。首先,保证担保要求保证人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保单保函只有保险人,加盖的也是产品专用章,保险公司并未以保证人的身份出现;保单保函赔付费用支出性质属于保险索赔,保证担保赔付属于保证人支付。其次,保单保函的基础在于保险合同和保单,而在保险合同中往往存在大量免责条款,与保单保函中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相冲突,不符合保证担保的基本要求。再次,若将保单保函视为保险公司法人出具保函提供保证担保,涉及保险公司超业务范围及监管依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最后,保险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为其他主体提供保证担保,但限制严格,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者决议,上市公司还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但目前在所有案例中均未见到相关材料。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核心是保全申请人将其购买的保险产品提供给法院作为担保物,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相关内容通过保单保函的形式体现,故保单保函类似于保单质押。但保单保函又非质押担保。首先,保单并未交付法院,未实现占有转移,不符合质押的基本要求;其次,保单的现金价值难以确定,相应现金价值估算需要专业机构作出,法院无法判断;再次,由于保险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保单最终价值能否实现存在或然性,实现质押权利优先受偿存在障碍;最后,保单上明确记载固定时间的有效期,与保函期限不一致,不符合质押担保从属于主合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