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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色 康宁重疾险保险责任

2016-09-30 15:48: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十四、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十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七、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十九、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2]

  折叠编辑本段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