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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色 康宁重疾险保险责任

2016-09-30 15:48: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被保险人的先天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