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终身寿险(分红型)有什么不同?
2014-08-27 09:39: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适用前 述生命尊严提前给付的约定。
保险费豁免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我们已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将豁免本
合同及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合同自我们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之 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合同继续有效。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平均存活期间在 12个月以下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平均存活期间在12个
月以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平均存活期间在 12个月以下 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 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 为保险金额。
二、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增加保险金额。新增加的保险 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增加保险金额后的总 保险金额等于该次增加前的保险金额与该次增加的保险金额之和。剩余交费 期间的保险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增加保险金额后的总保险 金额确定。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Z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和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
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根据发生
情形的不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
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 所能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