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附加残疾和烧烫伤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2 10:21: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 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 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 1/2 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 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 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表 2: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烧烫伤部位 |
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 |
最高给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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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于 3%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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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 |
等于 3%并引致视力或眼球受损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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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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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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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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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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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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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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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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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是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肌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烫伤的 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体表烧烫 伤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发部是指头部毛发部位下的皮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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