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智胜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6 11:19: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 被保险人斗殴释义 13,酗酒释义 14 及故意自伤;
(9) 被保险人从事以下高风险运动:潜水释义15、滑水、滑冰、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释
义 16、探险释义17、武术比赛释义18、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释义19、赛马、赛车;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释义20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11)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 (12) 猝死释义 21、精神失常或错乱;
(13) 怀孕、流产或分娩以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 (14) 癫痫、智能障碍、精神疾病、心脏病(包括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心力衰竭、心肌
病)、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梗塞)、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肝硬化、 接受器官移植者、瘫痪、严重残疾(包括双目失明、一肢及一肢以上断离、双耳失聪); (15) 任何从事下列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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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业12电缆、高压电、架空线操作及维修人员
2森林业13建筑业鹰架架设工人
3海上作业人员14液化气制造工、汽油罐车司机及随车工人
4桥梁工程人员15爆炸品制造和爆破工作人员
5水坝工程人员16交通及防暴警察
6特种部队17架空作业者(包括安装维修工、清洁工)
7消防员18海湾、港口工程人员
8潜水员19驯兽及饲养人员
9职业运动员20武打和特技演员
10前线军人21高速公路、隧道、地下铁工程人员
11战地记者22无固定职业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且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我们应予给付身故保险 金的,则按第六条的约定处理;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我们不予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我们仅退 回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您或被保险人应确 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我们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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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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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察、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释义 23 导致的延迟除外。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 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 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资料
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下列 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明;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遗体火化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您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我们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是对于下列情形,我们将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
(1) 须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2) 涉及调查与核实您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3) 保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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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确认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如果在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我 们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 十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五年内行使,超过五年不行使此权利的,则丧失此权利。
第四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 趸交保险费的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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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我们交纳趸交 保险费。我们不允许额外趸交保险费的交纳。
第五部分 保单费用的收取
第十五条 保单费用的收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按下列约定收取各项保单费用:
一、 初始费用 我们每次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后,将收取一定的初始费用。本合同的初始费用按保险费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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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收取。
二、 保单管理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月将收取保单管理费 10 元。保单管理费将在本合同生效日和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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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周月日 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我们保留调整此项费用的权利,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 指数自上次保单管理费调整起的累计涨幅。
第六部分 个人账户权益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
我们将自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已交保
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
个人账户建立后,您所交纳的趸交额外保险费需在我们确认到账后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并计 入个人账户。此外,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月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申请部分 领取的金额将于领取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我们至少每月对个人账户价值结算一次,个人账户价值将在结算期末按照我们当时宣告的结 算利率累积利息。我们宣告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我们将按照日复利方式将该年利率折算成 日利率释义 26,并按照该日利率计算个人账户价值在对应结算期间内的累积利息。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价值结算利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至少每月公布一次个人账户价值结算利率。该结算利率在结算期末 用于计算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在该结算期间累计的利息。个人账户价值结算利率将不低于个 人账户价值最低保证利率。
本条所指的利率均为年利率。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价值最低保证利率
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最低保证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但该最 低保证利率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前(含当日)最高不超过 2.5%,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后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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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1.75%。个人账户价值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收益是不确定的。
如果在尚未宣告结算利率的结算期间内,根据本合同约定需要对个人账户价值进行结算时, 我们将使用最低保证利率按照该结算期间的��过天数以日复利方式计算累积利息。
本条所指的利率均为年利率。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从个人账户中领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将按领取金 额的如下比例收取部分领取费用。
保单年度费用比例
第 1 年4%
第 2 年3%
第 3 年2%
第 4 年1%
第 5 年及以后0%
您每次申请领取的金额和每次领取后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须满足我们当时规定的数额要求。
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 申请书; 2、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