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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智胜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6 11:19: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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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价值最低保证利率。。.。。.。。.。。.。。.。。.。。.。。.。。.。。.。。.。。.。。.。。.。。.。。.。。.。。.。。.。。.。。.。。.。。.。。.。 9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部分领取。。.。。.。。.。。.。。.。。.。。.。。.。。.。。.。。.。。.。。.。。.。。.。。.。。.。。.。。.。。.。。.。。.。。.。。.。。.。。.。。.。 10

  第七部分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10

  第二十条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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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11

  第八部分 ··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11

  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2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 12

  第二十五条 知悉合同状态的权利。。.。。.。。.。。.。。.。。.。。.。。.。。.。。.。。.。。.。。.。。.。。.。。.。。.。。.。。.。。.。。.。。.。。.。。.。。.。。.。。.。 12

  第二十六条 年龄、性别的确定和错误处理。。.。。.。。.。。.。。.。。.。。.。。.。。.。。.。。.。。.。。.。。.。。.。。.。。.。。.。。.。。.。。.。。.。。 12

  第二十七条 地址变更的通知。。.。。.。。.。。.。。.。。.。。.。。.。。.。。.。。.。。.。。.。。.。。.。。.。。.。。.。。.。。.。。.。。.。。.。。.。。.。。.。。.。。.。。.。。 13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13

  第九部分 ·· 释义·····························································································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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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申请书、 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构成。

  释义 1

  如果本合同的正本需留本公司 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复 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的内容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BVLSP。

  第二条 投保范围

  释义 2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五周岁 。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我们同意承保、签发正式保险合同并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险费的条件下,我们所承担的保

  释义 3

  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 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情形发生时终止。我们签发保险合 同作为保险凭证;但即便我们已经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同,如果因为您的原因导致我们未 能在和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始不生效,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应当将我们签发的保险合同返还给我们。

  第五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我们给予您十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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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 的申请,同时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退还本合同及首期保险费发票原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 险人曾接受过我们的体检,体检费用须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 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 4(含当日)之前身故,我们将在 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并按该个人 账户价值的 5%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身故,我们将退还个人账户价 值。

  第七条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释义 5,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除上述身故保险金给付外,我们将按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 个人账户价值的 1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

  2、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之前因该意外伤害事故 而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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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责任免除

  一、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身故保险金责任的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活动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 6;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释义 7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 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 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10的机动交通

  工具;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释义11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除法律及本合同 另有规定外,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释义 12,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的免除:

  (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