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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

2014-08-26 09:26: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怎么样?

  国华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

  适用年龄:28天至64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祝寿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10.4),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0.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 付祝寿保险金。

  

  国华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投保条件

  2.3 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保单红利

  5.1 红利分配

  5.2 红利领取方式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3 减额交清

  6.4 保单贷款

  7.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未还款项

  9.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3 年龄错误

  9.4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制

  9.6 合同内容变更

  9.7 联系方式变更

  9.8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有效身份证件

  10.3 周岁

  10.4 全残

  10.5 意外伤害事故

  10.6 毒品

  10.7 酒后驾驶

  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9 无有效行驶证

  10.10 现金价值

  10.11 现金价值净额

  10.12 本条款约定利率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 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有选择领取方式的权利……………………………………………3.7

  ™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选择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5

  ™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6.2

  ™ 您有退保的权利……………………………………………………………………………8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 红利是不保证的……………………………………………………………………………5.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国华终身寿险(2009)(分红型)条款

  (国华寿发[2009]94 号,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 合同成立 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10.1)、保单周月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 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日至 64 周岁(见 10.3)(含 64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

  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

  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

  故或全残(见 10.4),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0.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

  付祝寿保险金。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

  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10.1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Z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