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康佑天使终身寿险
2014-08-25 15:39: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北大方正人寿康佑天使终身寿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重症监护津贴 康复津贴 住院门急诊
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为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接受治疗的,我们将根据下表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当实际住院天数不超过三十天(含三十天),按住院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 × 基本保险金额
当实际住院天数天(含九十天) +(实际住院天数-30)×基本保险金额×2,按住院补贴保险金27×基本保险金额 超过三十天,不超过九十
当实际住院天数过九十天 +60×基本保险金额×2,按住院补贴保险金27×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90)×基本保险金额×3
对于同一次住院,本项责任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未满七周岁,则每个保单年度本项责任的累计给付以十一天为限。
二、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的,我们将按以下计算方式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险金额×2
对于同一次住院,本项责任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未满七周岁,则每个保单年度本项责任的累计给付以十一天为限。
三、康复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 须且已接受住院治疗超过十天的,我们将按以下计算方式给付康复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3)× 基本保险金额 × 50%
对于同一次住院,本项责任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未满七周岁,则每个保单年度本项责任的累计给付以十一天为限。
四、住院门、急诊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 须且已接受住院治疗超过三天的,若其在住院前十四天内以及在出院后三十天内,因同一意外事故或疾病,而经医院 门诊或急诊进行必要诊断或治疗的,我们将给付本附加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 50%,作为住院门、急诊保险金。
对于同一次住院,本项责任的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五、重大手术费用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 须且已接受住院治疗超过三天的,并且已接受重大手术治疗的,我们将给付本附加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五十倍作为重大手术费用补贴保险金。
对于同一种手术,本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一般手术费用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接受住院治疗超过三天的,并且已接受一般手术 治疗的,我们将给付本附加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作为一般手术费用补贴保险金。
对于同一种手术,本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七、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而必须使用医 用救护车运送且住院治疗,我们将给付本附加合同基本��险金额的二倍作为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
对于同一次住院,本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八、严重烧烫伤住院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严重烧烫伤,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将给付本附加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十倍作为严重烧烫伤住院补贴保险金。
本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以上各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康佑天使终身医疗保险条款
(2011 年 1 月)
海尔保险【2011】沪 R 第 022 号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第一部分 ·· 您(投保人)与我们(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 2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2
第二条投保范围················································································································ 2
第三条保险期间················································································································ 2
第四条保险责任的开始····································································································2
第五条犹豫期····················································································································3
第二部分 ·· 我们提供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