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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花样年华终身寿险(C款)

2014-08-25 15:00: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生存证明;

  (4) 与本合同项下保险事故相关的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史或就诊记录;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5.4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5.5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6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5.7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六条 保险金给付

  6.1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

  6.2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6.3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4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 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5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 的保险金。

  第七条 诉讼时效

  7.1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8.1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8.2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 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

  9.1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的 24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 交的保险费。

  9.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的 24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条 效力恢复

  10.1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当日的 24时

  起,合同效力恢复。

  10.2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 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1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行终止:

  (1) 您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按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3) 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1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12.2 如您在犹豫期(见释义)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 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12.3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2.4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3.1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13.2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13.3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13.4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13.5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13.6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13.7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3.8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年龄及性别错误

  14.1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 下列方式办理:

  14.1.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 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 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

  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

  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1.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 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4.1.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 退还给您。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15.1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所有我们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 通讯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6.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行约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 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17.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 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

  18.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任何与之冲突的部分都将作相应的修改。

  第十九条 承保范围

  第二部分 特殊条款

  19.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30日至 60周岁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 的年龄不能超过 65周岁。

  19.2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 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9.3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25万元以下(不含 25万元)。

  第二十条 保险责任

  20.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0.1.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及已经缓交的保险费后 的余额。

  20.1.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见释义),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当时有 效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及已经缓交的保险费后 的余额。

  20.1.3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

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该疾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