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安心赢利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5 14:39: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安心赢利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6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特别奖金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2.持续奖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在本合同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的首个结算日,向个人账户额外分配等值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后余额的1%作为持续奖金。
安心赢利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2009版)
发布时间:2009-11-16 来源:华泰人寿 阅读次数:918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安心赢利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1)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0周岁(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2.持续奖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在本合同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的首个结算日,向个人账户额外分配等值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后余额的1%作为持续奖金。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3);
5.��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6)
的机动车(见10.7);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3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双倍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当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如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死亡日为准,依本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受益人应于知道此情况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在失踪期间有应给付其他保险金者,我们依约给付。
3.6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清,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5. 个人账户
5.1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而为您设立的账户。我们每年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5.2 最低保证利率
指计算本合同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结算利率。我们保证个人账户前5个保险单年度结算年利率不低于2.5%,从第6个保险单年度开始,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我们有权每5个保险单年度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且最低保证利率不低于零。
5.3 结算利率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我们将自结算日起的6个工作日内公布上月的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个人账户在上月累积的保单利息,该利率为年利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利息在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按照本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