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2014-08-22 11:19: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怎么样?

  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适用年龄:0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8.1)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8.2),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您的个人账户

  2.1 个人账户

  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2.2结算日

  每月1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根据结算利率计算上月的个人账户利息。

  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起的个人账户利息。

  2.3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分为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以年交方式交付,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一致。期交保险费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于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内足额交纳期交保险费。到期未交纳的,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您可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有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期次。

  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以前及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2.4初始费用

  我们按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对于每期期交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如下:

  交费期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5期第6-10期第11期及以后

  扣除比例50%25%15%10%5%2%

  对于每期期交额外保险费,第1期至第10期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第11期及以后,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2%。

  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

  2.5持续交费奖励

  若您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个保单年度内每次均在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内足额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则自第4个保单年度起,您于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内足额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作为持续交费奖励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追加保险费及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奖励。

  2.6风险保障费

  是我们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本合同风险保障费和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

  风险保障费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或复效日)或每月结算日,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每日的风险保障费为年风险保障费的1/365。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年风险保障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每千元风险保额的年风险保障费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风险保障费的,我们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7最低保证利率

  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2.8 结算利率

  本合同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由我们确定,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2.9个人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中,若有持续交费奖励也计入个人账户。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及相应的手续费。

  (3)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4)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或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障费。

  (5)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3您获得的保障

  3.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见5.6)。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中较大者。

  若本合同附加的“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3.2风险保额

  本合同的风险保额按下列方式计算:

  风险保额=保险金额-个人账户价值。

  其中每月结算日按结息后的个人账户价值计算风险保额。

  3.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3.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5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8.1)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8.2),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6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6)的机动车;

  (6)战争(见8.7)、军事冲突(见8.8)、暴乱(见8.9)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8.10)。对于多收取的风险保障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多收取的风险保障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4您的义务

  4.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5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5.1 犹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