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泰康e理财B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2014-08-22 10:23: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e理财B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怎么样?

  泰康e理财B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 金数额为我们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 3.2 条所列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年金转换

  自本合同第 6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合同有效,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金转换书面申 请,将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时我们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 我们将对年金转换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同意后,我们按收到年金转换申请书后的 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保单账户价值,并办理年金转换手续。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泰康 e 理财 B 款投资连结保险条款 阅 读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和资产管理

  费。..。..。..。..。..。..。..。..。..。..。..。..。..。..。..。..。..。..。..。..。..。..。..。..。.1.4

  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在投资账户间转换投资资金的权利。..。..。..。..。..。..。..。..6.6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6.7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4.1

  投资账户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4.1保险费的交纳6.8 退保费用

  1.1合同构成5. 投资账户的运作7.现金价值权益

  1.2合同成立及生效5.1投资账户7.1现金价值

  1.3投保年龄5.2投资账户管理8. 合同解除

  1.4犹豫期5.3投资账户评估8.1您解除合��的手续及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障5.4投资单位价格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2.1保险金额5.5资产管理费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5.6资产评估交易日的规定9.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3保险期间5.7特殊情况下交易的规定9.3合同内容变更

  2.4保险责任6. 保单账户的管理9.4联系方式变更

  2.5责任免除6.1保单账户9.5争议处理

  3. 保险金的申请6.2保单账户价值10. 释义

  3.1受益人6.3费用收取10.1 保单年度

  3.2保险金申请6.4投资方式选择10.2 周岁

  3.3保险金给付6.5投资单位数的确定10.3 有效身份证件

  3.4诉讼时效6.6投资账户转换10.4 交易

  4. 保险费的交纳6.7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10.5 巨额卖出申请

  1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e理财 B 款投资连结保险条款

  (2009 年 12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 e 理财 B 款投资连结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 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电子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10.1)依据 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2)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资产管理费及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退还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下

  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以及其他收取的各项费用。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3)。

  自我们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 保险金限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 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 金数额为我们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 3.2 条所列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

  2

  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年金转换 自本合同第 6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合同有效,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金转换书面申 请,将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时我们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 我们将对年金转换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同意后,我们按收到年金转换申请书后的 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保单账户价值,并办理年金转换手续。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我们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 3.2 条所列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 估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我们收到领取身 故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 3.2 条所列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 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

  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 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 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 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 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