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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金富利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2014-08-22 09:11: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城金富利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长城金富利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特别给付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8%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至70周岁之间,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我们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各保险单累计以200万元为限。

  特别给付金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自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向您的个人账户额外分配“特别给付金”,其金额等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最近12个利率结算日个人账户价值的平均值的0.5%。

  

  长城金富利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发布时间:2009-11-09 来源:长城人寿 阅读次数:1012

  (长寿发[2009]88号,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金富利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之时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8%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至70��岁之间,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我们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各保险单累计以200万元为限。

  特别给付金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自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向您的个人账户额外分配“特别给付金”,其金额等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最近12个利率结算日个人账户价值的平均值的0.5%。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扣取合同解除费用后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扣取合同解除费用后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乘坐合法商业营运交通工具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3.4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