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智尊宝D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1 15:49: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智尊宝D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9岁 | 5485.00元 | 20年 |
身故、重疾、投资理财10.0万 |
终身 |
30岁 | 6786.00元 | 20年 |
34种重大疾病10.0万 手术、住院5000元 身故、全残10.0万 意外身故\烧伤\残疾10.0万 意外门诊5000元 |
20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之和。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全残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的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之和。
本项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后)自动终止。
友邦智尊宝D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智尊宝D款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金给付的顺序
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或全残时日为准。
第三条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之和。
第四条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全残(释义二),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全残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的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之和。
本项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后)自动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五),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六)的机动车;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七);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七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五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八)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公司已给付全残保险金;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第二十九条办理效力恢复;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第九条 期交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按照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付费方式、付费金额和付费年限向本公司支付期交保险费(释义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期交保险费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由投保人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分期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以每个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年付、半年付、季付、月付或其他由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期交保险费。首期以后分期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自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六十日内为宽限期。
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补付应付未付的期交保险费,补付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依次扣除其原属保险单年度相应的初始费用(释义十)后,再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期交保险费暂停付费期及相关处理
若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且个人账户价值净值足以支付本合同所需的保险合同费用(释义十一)以及特定附加合同根据其条款约定应从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中扣除的风险保险费(释义十二),则本合同即进入暂停付费期。在暂停付费期内,本公司将继续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收取保险合同费用以及特定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暂停付费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追加保险费的支付及相关处理
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支付追加保险费(释义十三),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借款和借款利息及应付未付期交保险费的,则投保人申请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将首先用于偿还借款和借款利息及支付应付未付的期交保险费,剩余部分再作为追加保险费支付。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为明确投保人权益而为每个投保人设立的单独账户。本公司将自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保单状态报告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保险单信息,个人账户价值情况,保险费支付等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价值
在个人账户建立时,初始个人账户价值等于首期期交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加上已付追加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百分比参见第十五条。此后,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个人账户价值还将随着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的支付、保险合同费用的收取和调整、特定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收取和调整、特定附加合同的解除、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领取或个人账户结算等而相应增减。
本公司至少每月对个人账户价值结算一次,即在结算期结束后宣布结算利率(释义十四),并将其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累计的结算利息。
若本合同在结算日之前终止,则本公司有权将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自上一结算日至合同终止日按最低保证利率(释义十五)计算并累积。
第十五条 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的收取
投保人支付或补付的每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应经本公司按照下列初始费用百分比依次扣除其原属保险单年度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一、对于每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初始费用百分比如下表所示。
保险单年度 |
初始费用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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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费 |
额外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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