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金生金世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1 15:05: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英大金生金世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英大金生金世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5.1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的权利……………………………………………5.2
™ 您有退保的权利…………………………………………………………………………………5.5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年金转换的权利………………………………………………………5.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您应当按约定交纳保险费………………………………………………………………………3.1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7.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3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基本保险金额
2.3 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增加期交保险费
3.3 期交保险费缓交
4 保单结算
4.1 万能账户
4.2 保单账户
4.3 结算利率
4.4 保单账户利息
4.5 保证利率
4.6 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4.7 持续交费奖金
4.8 费用收取
4.9 保单账户价值
5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5.1 犹豫期
5.2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5.3 部分领取
5.4 合同内容的变更
5.5 解除合同
5.6 年金转换选择权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6.1 宽限期间
6.2 效力中止
6.3 效力恢复
7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7.2 保险事故通知
7.3 保险金申请时效
7.4 保险金申请
7.5 保险金给付
7.6 宣告死亡处理
8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8.1 投保范围
8.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8.3 如实告知
8.4 欠款扣除
8.5 通讯地址变更
8.6 司法鉴定
8.7 争议处理
9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9.1 保险单周年日
9.2 保险单年度
9.3 保险费应付日
9.4 毒品
9.5 酒后驾驶
9.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7 无有效行驶证
9.8 现金价值
9.9 不可抗力
附表 风险保障费用表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金生金世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2009年9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们公司”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n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英大金生金世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 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 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生效条件,生 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单周年日(见 9.1)、保险单年度(见9.2)、 保险费应付日(见 9.3)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o 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之和。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本合同 2.4条约定的保 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4);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6)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7)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被 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见 9.8)。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在新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生效 之日起两年内因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导 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p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本合同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终身。 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交保险费金额、交费期 间和保险费应付日交纳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二、追加保险费 若满足下列条件,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但追加保险费的金额须 符合我们的规定。
1.每一保险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金额不低于6000元;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我们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3.2 增加期交保险 费
您按约定交纳以前各期和当期期交保险费后,可向我们申请增加期交保 险费的金额,增加后的期交保险费金额需符合我们的规定,且每个保险 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一次。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 保险费应付日和增加后的期交保险费金额交纳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增加期交保险费时,您所交纳的当期期交保险费中该次增加的部 分归属于第一保险单年度,此后各期应交期交保险费中该次增加部分依 次归属于第二及以后各保险单年度,并按其归属的保险单年度扣除其初 始费用。
3.3 期交保险费缓 交
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若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和风险 保障费用,您可以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我们按本合同 4.8条收取保单 管理费和风险保障费用,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 那么以后您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补交以前各期缓交的 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您所交纳的各期期交保险 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险单年度,并按其归属的保险单年度扣除其初始 费用。
q 保单结算
4.1 万能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账户,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 我们决定。
4.2 保单账户 保单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为您设立的账户。
4.3 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的保单账户利息。每月 1日为结算日。在结算 日我们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 益率,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 6个工作日内公布。
4.4 保单账户利息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和本合同终止时结算。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的,每月的保单账户利息按我们公布的结算利率 计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