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福满金生终身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8 10:45: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予以变更新的红利领取 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和一次性付清,其中分期支
付的支付期限为3年、5年、10年、15年以及20年。 本合同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
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 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贷款利率参照6.2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 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 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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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
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 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数值较大者,具体 以我们宣布的为准: (1)同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之和; (2)4%。 我们将每年宣布贷款利率两次,时间分别为1月1日和7月1日。贷 款本金及利息应在贷款当期期限届满日前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 将被并入原贷款金额中,视同重新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 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付保险费及其他所有未还款项的次日零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 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
险 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
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合同效力的终止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7.2款恢复效 力; (3)被保险人身故;
(4)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形而终止。
10 如实告知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 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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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