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福满金生终身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8 10:45: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讼时效9 合同效力的终止
1.4合同的签收4保单红利9.1合同效力的终止
1.5犹豫期4.1保单红利的确定10 如实告知
2 我们提供的保障4.2保单红利的领取10.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1基本保险金额5保险费的支付10.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2保险期间5.1保险费的支付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2.3保险责任5.2宽限期11.1年龄错误
2.4责任免除5.3保费自动垫交11.2未还款项
3 保险金的申请6现金价值权益11.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3.1受益人6.1现金价值11.4合同内容变更
3.2保险事故通知6.2保单贷款11.5地址变更
3.3保险金的申请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11.6争议处理
3.4生存礼金领取方式7.1效力中止12 释义
中意福满金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10]第 xxx 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中意福满金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
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
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60周岁;当您选择分期支付保 险费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与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
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 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 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 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并于
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障
2.3.1.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
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随即终止: (1)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1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2.3.1.2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
因而身故,并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2.3.1.1给付身
故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倍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30万,本合同效力随即
终止。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金限制 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3.2 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
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
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2.3.3 生存礼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我们将于每满两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礼金,至被保险人身故。 首次给付生存礼金的时间为第2个保险单周年日。
2.4责任免除
2.4.1意外身故保障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