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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

2015-05-26 11:33: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怎么样呢?

  产品特色:多倍给付,保障安心; 终身相伴,保额可变; 享受分红 额外惊喜 可转年金 灵活运用

  保障期限:10-30年以下 30年-终身

  缴费方式:年交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系数 首个保单年度的身故保险金系数为100%,后续每个保单年度,身故保险金系数按 首年身故保险金系数的4%等额增加,但身故保险金系数最高不超过200%。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 周岁前身故,上述“身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给付比例 0 至1 周岁 25% 1 至2 周岁(含1 周岁) 50% 2 至3 周岁(含2 周岁) 75% 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

  投保案例

  20岁男性,投保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2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3920元。

  图例分析

  基本保险利益: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疾病身故,领取13920元,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25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或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领取10万元,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25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至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领取30万元,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55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身故,领取10万元,主险合同终止。注:以上案例数据不含红利分配所产生的相关利益。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特提醒客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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