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呢?
2015-05-20 10:46: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产品特色: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二、持续交费特别奖金给付
保障期限:30年-终身
缴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有 |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 有 |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自第4 保单年度起,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 个人账户价值。 (1)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 年内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详细条款
阳光人寿附加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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