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9 10:05: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有效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是指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关爱一生长期医疗保险合同”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交费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第七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并按有效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