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祥泰终身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9 09:51: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祥泰终身寿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 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本 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 故保险金,并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给 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 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 继续有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祥泰终身寿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祥泰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祥泰终身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 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 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 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本 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 故保险金,并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给 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 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