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终身寿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09-05 09:30: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终身寿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附件二:
幸福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指投保人)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2
1.1 合同构成。.. 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1.3 投保范围。.. 2
1.4 犹豫期。.. 2
1.5 保险期间。..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1 保险金额。.. 2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2
2.3 保险责任。.. 3
2.4 责任免除。.. 3
3. 保单红利。..。 3
3.1 保单红利。.. 3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4.1 受益人。.. 4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4
4.3 保险金申请。.. 4
4.4 保险金的给付。.. 5
4.5 宣告死亡处理。.. 5
4.6 诉讼时效。.. 5
4.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5
5. 如何交纳保险费。..。 5
5.1 保险费的交纳。.. 5
5.2 宽限期。.. 5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6
6.2 合同效力的恢复。.. 6
7. 现金价值权益。..。 6
7.1 减额交清。.. 6
7.2 保单贷款。.. 6
8.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9. 其他事项。..。 6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
9.2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
9.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7
9.4 扣除款项。.. 7
9.5 合同内容变更。.. 7
9.6 联系方式变更。.. 7
9.7 职业或工种变更。.. 7
9.8 争议处理。.. 8
[1]合同。
[2]均以该日期计算。
[3]、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4],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则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6]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12]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派发日为红利公布日;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13]每年由我们公布,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我们在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将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付清。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应交付的保险费。若红利抵交下一期应交付的保险费后仍有剩余,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应支付的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息。约定的交费期满后,红利自动转为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仅适用于以后年度分配的红利。
本主险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及办理减额交清保险后不享有红利分配。
您申请退保时,若合同经过的保单年度未满整年的,不享有红利分配。
[14]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