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生金泰福终身寿险怎么样?
2014-09-04 11:22: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人生金泰福终身寿险
适用年龄:9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特别奖金
2.3.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自第4保单年度起,每满一个保单年度时,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本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阳光人寿金泰福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退保: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10元外的全部保险费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个人账户的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2.5%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
您有退保的权利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会收取相关费用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阳光人寿金泰福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金泰福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2 保险金额
(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自第4保单年度起,每满一个保单年度时,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本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2.4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交纳追加保险费
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12万元。
(3)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①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