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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终身寿险是什么?信诚终身寿险

2014-09-04 11:20: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用您的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 未归还款项(见 5.4 条)后,一次性缴清主合同相应降低保险金额后的全部保险费。

  减额缴清后,您不必再缴付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若我们曾对您的主合同有增加保险费或有部分不予承保的,您不能享受该项减额

  缴清保险利益。

  在您办理减额缴清保险时,必须同时办理终止所有附加合同,我们将按附加合同 的条款规定退还未满期的保险费。

  欠款的偿还 3.6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办理终止保险合同、减额缴清、复效时,如您有欠缴的 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行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 付款中扣除。

  宽限期 3.7 如果您超过保费应缴日仍未缴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60日为我们给 予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先扣除 未归还款项。宽限期届满,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 同 效 力 的 恢 复

  3.8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 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 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缴未归还款项的当日 24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终止保险合同 3.9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合同。本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 日 24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将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4基本条款

  保 险 责 任 的 开4.1您向我们

  提出保险要求,经我们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始

  经我们同意承保,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 24时开始

  保险合同生效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 龄 与 性 别 误 告

  4.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见 5.5 条)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 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

  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

  如 实 告 知 与 保 险合同的解除

  4.3 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 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 费。

  变更通讯方式 4.4 本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您应及时 书面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 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4.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2) 因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第 3.8 条办理复效的; (3) 因主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4.6 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受益人或其他 权利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 5.6 条)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