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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终身寿险是什么?信诚终身寿险

2014-09-04 11:20: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满 30天但不足 1周岁 30% 满 1周岁但不足 2周岁 60%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满十八周岁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

  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在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 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除外责任 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年内自杀;

  (2) 您故意造成的;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主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

  现金价值,主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

  退还现金价值,主合同效力终止。

  受益人 2.5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 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

  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如何申请理赔 2.6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户籍注销证明;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文件;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6) 您、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将在收到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赔资料后, 及时作出核定。如情形复杂,我们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通 知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但对于事故性质、损失程度等不明确以及在保险事故 发生后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未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我们的情况除外。

  3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您 缴 纳 保 险 费3.1主合同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

  的义务

  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见5.2 条)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变更保险合同 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您的变更申请经我们双方协商一致 后,以保险合同上的批单记载为准。

  保险单借款 3.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 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且借款应在下一保单周年日前偿还,累计借款本息金额 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因垫缴到期保险费时不受此限)。如果 逾期未偿还,则该项未偿还利息将在保单周年日加算到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见 5.3 条)超过或等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的垫缴 3.4 如果您选择了该项利益,在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本合同保险费时,而您的保险 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之后的余额,足以垫缴到 期保险费的(含附加合同),我们将按第 3.3 条保险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 为您垫缴该项保险费。垫缴期内,本合同效力仍然有效。

减额缴清 3.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选择该项利益,如果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 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减额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