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金尊终身寿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04 10:31: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1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
2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3 导致身故;或者若被保险 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 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给付额=已缴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 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3%×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
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指每期保险费缴费日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经过的年度,被保险 人身故时的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不足 1年的,按 1年计算。4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 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 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至年满六十周岁后的 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4.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 致身故或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三、贺寿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两倍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贺寿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贺寿金,本合同终止。
四、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可经投保人申请,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下简 称提前满期日)提前满期,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需在提前满期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上述保��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保
单贷款及贷款累积利息5。
第六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6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 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 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 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3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 若投保人申请过保险合同效力恢复,则申请效力恢复时补缴的保险费按照保险费实际缴纳日开始计算经过年度。
5 利息:依照本公司每年1月和7月宣告的保单贷款利率按复利计算。
6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 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7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分配。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 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以较
迟者为准)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8、拒捕;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9 ;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11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12 ; 七、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13 ,但若未缴足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