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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健康之宝终身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8 10:03: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健康之宝终身寿险有什么不同?

  建信健康之宝终身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当时保险金额的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健康之宝终身寿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七条 失踪的处理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十八条 身体检查

  第六条 基本保额 第十九条 保险费的缴付 第七条 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 第二十条 宽限期

  第八条 合同犹豫期 第二十一条 欠款的扣除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二条 效力恢复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三条 年龄错误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二条 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六条 释义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

  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

  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WLEL。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当时保险金额的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 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健康之宝终身寿险》2011年7月备案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六条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的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

  本合同投保时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额,若保险金额按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

  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当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零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各保单年度末每千元基本保额的现金价值如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示。若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实际的现

  金价值将根据变更后的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第八条合同犹豫期

  自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十日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

  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达邮

  戳日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及附

  加合同是由其他险种的约定变更而来者,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的合同撤销权。

  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