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交银康联安康一生终身寿险怎么样?

2014-08-28 08:44: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6)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对未及时给付的保 险金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 息,自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第 11 日起,至保险金付清时止。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

  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

  未交纳保险费,自您首次欠费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 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4/7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如果本合同附有其他具有现金价值的附加保险合同,此金额包含本合同和其附

  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清偿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后次日的零时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

  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及风险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身份证明;(3)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0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 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 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