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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大东方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1)

2014-11-20 09:57: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附有显微镜检查、血液 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的病理报告;

  4. 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的证明材料;

  5. 如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 资料。 保险金作为受益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陒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6.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6.3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 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 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 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7 保险合同变更

  7.1 被保险人的变更 您因在职、在编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

  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于收取您为新增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且我们审核同意承保 并在保险单批注上载明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单约定的本合同的保险期

  间期满日二十四时为止,我们对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们,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您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二十四时起终

  止;如您在通知书中明确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晚于通知书到达本公司之日,

  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载明的日期零时起终止。 若所减少的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们向您退还前述日期该被保险

  人名下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见释义 12.13);若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

  金给付,我们无资金退还。

  7.2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您

  与我们就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协商一致后,应当由我们就变更事项在原保险单上

  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未完成前述手续的变

  更申请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变更自履行完毕前述手续之日起产生对抗本公 司的效力。

  变更本合同内容凡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需要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在经被保险 人同意后,您必须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前与我们就变更本合同达成一致,并

  由我们按本条前款规定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与您签订变更本合

  同的书面协议,未履行前述手续的,变更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7.3 地址的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通

  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予 您。

  8 保险合同解除 您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合同并提供下列文件和

  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授权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本合同自我们接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您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且未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要求 解除本合同的,我们以转账方式向您无息退还全部保险费。您于签收本合同之日

  起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或虽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但已有被保险人发

  生保险事故而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按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人数计算本 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并以转账方式将本合同终止之日的未满期净保费退还您。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人数少于5人,或被保险人人数少于您在职人员总

  数的75%时,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我们向 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费;对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

  被保险人无资金退还。

本合同的效力自解除本合同的通知书到达您的次日零时起终止。对本合同终 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负给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