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康悦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19 09:07: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康悦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多重给付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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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岁 | 268.00元 | 10年 |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1.8万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2.2万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12.0万 |
20年 |
1岁 | 375.00元 | 15年 |
重大疾病多重给付15.0万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15.0万 |
30年 |
11岁 | 938.00元 | 15年 |
重大疾病多重给付20.0万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20.0万 |
30年 |
23岁 | 2562.00元 | 15年 |
保费豁免9031元 第二类重大疾病20.0万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1.6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 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5%(百分之十五)。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和严重III度烧伤等 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上述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除上述八种以外的第二类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自被保 险人被确诊患第二类重大疾病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主合同的保险费将被豁免并被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终止效力,但本项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将延续至主合同 终止或付费期满时止。
友中发2010-039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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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均同主合同。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六),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七);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八)。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三、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自被保 险人被确诊患第二类重大疾病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主合同的保险费将被豁免并被视为已
支付。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终止效力,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