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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康悦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19 09:07: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项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将延续至主合同 终止或付费期满时止。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

  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除上述八种以外的第二类重

  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上述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和严重III度烧伤等 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五),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 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 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四)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

  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百分之十五)。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康悦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友邦康悦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 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

  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友邦附加康悦重大疾病保险

  ROPCIR(20100323)

  友中发2010-039号-2

  2

  保险条款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出具的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以及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手术证 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主合同;

  (2)自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3)被保险人身故。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

  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

  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 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附加合同即终止。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

  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 改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第九条 借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