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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喜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17 09:39: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除非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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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在宽限期结束时若您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条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5.3保险单借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条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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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将按本主险合同“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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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如果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人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人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及该保险单年度累计未给付的医疗保险金。

  该保险单年度累计未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指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年度及之前各保险单年度累计可以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与累计已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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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我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