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喜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17 09:39: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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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基本保险金额的递增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单生效已满两年的,自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64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止,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基本保险金额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逐年递增,且总递增额度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为限。
2.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身故,(二)高度残疾,(三)重大病,(四)因导致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最后一次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的较大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4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从被保险人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起(含)至其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期间,被保险人非因重大疾病发生就诊治疗,我们按以下规定向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减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本主险合同终止:
(1)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64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时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 在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后(含)的每个保险单年度,我们最高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64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时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但在前面各保险单年度未给付的医疗保险金限额可以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单年度进行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向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剩余医疗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剩余医疗保险金指64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 保险单生效未满两年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保险单生效已满两年的,我们按该保险单年度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其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期间,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按被保险人64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时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