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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附加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7 09:06: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信诚附加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重大疾病多重给付 恶性肿瘤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1岁 336.00元 25年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5913.0万

重大疾病多重给付12.0万

33种专属少儿大病12.0万

至25周岁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1)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且在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内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以下简称疾病A),并已领取必须同时依附的其它附加疾病保险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简称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后续剩余年度应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从被保险人确诊疾病A后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疾病A确诊日起满365天后,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列明的疾病A所属组别以外其它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以下简称疾病B),并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期满30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疾病B确诊为恶性肿瘤,则一并参照第(4)点的条件进行给付。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疾病B确诊日起满365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又一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列明的疾病A及疾病B所属组别以外其它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以下简称疾病C),并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期满30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随即终止。若疾病C确诊为恶性肿瘤,则一并参照第(4)点的条件进行给付。

  (4)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在已生效的其他附加疾病保险合同和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恶性肿瘤(含转移或复发的恶性肿瘤)最多可获两次给付保险金保障,即:

  -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由已生效的其他附加疾病保险合同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由本附加合同给付;

  -或两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均由本附加合同给付。

  获得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必须是自首次恶性肿瘤的治疗结束日起生存满5年后,再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含转移或复发的恶性肿瘤)。

  本附加合同给付的恶性肿瘤保险金视为履行给付第二或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属于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理赔保险金,则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保险合同的构成

  《信诚附加多次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2投保年龄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3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4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合同上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生效之日24时开始。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5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

  6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预期的疾病发生率发生重大变化,则我们保留调整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并须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如有保险费率的调整,我们将以书面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缴付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