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7 09:06: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缴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7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所保障的28种重大疾病(见附录1)分为5个组别(见附录2),并承担如下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且在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内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以下简称疾病A),并已领取必须同时依附的其它附加疾病保险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简称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后续剩余年度应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从被保险人确诊疾病A后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疾病A确诊日起满365天后,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列明的疾病A所属组别以外其它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以下简称疾病B),并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期满30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疾病B确诊为恶性肿瘤,则一并参照第(4)点的条件进行给付。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疾病B确诊日起满365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又一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列明的疾病A及疾病B所属组别以外其它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以下简称疾病C),并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期满30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随即终止。若疾病C确诊为恶性肿瘤,则一并参照第(4)点的条件进行给付。
(4)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在已生效的其他附加疾病保险合同和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恶性肿瘤(含转移或复发的恶性肿瘤)最多可获两次给付保险金保障,即:
- 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由已生效的其他附加疾病保险合同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由本附加合同给付;
- 或两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均由本附加合同给付。
获得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必须是自首次恶性肿瘤的治疗结束日起生存满5年后,再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含转移或复发的恶性肿瘤)。
本附加合同给付的恶性肿瘤保险金视为履行给付第二或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属于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理赔保险金,则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8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故意造成的;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注4);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注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注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注7)的机动车(注8);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注9);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8) 遗传性疾病(注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注11)。
9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0如何申请理赔
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4) 医院(注12)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病理组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1合同效力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我们收到终止申请当日24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在扣除手续费(注13)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2)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因所依附的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附录1
重大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以下列出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其中有“*”标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联合制定的首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无“*”标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是我公司增加的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注14)明确诊断。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