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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D款

2014-11-12 10:09: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

  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9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

  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

  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 法定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

  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本附加合同第2.3条约定。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60周岁

  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一年内,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本附

  加合同第3条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5%×[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当日的保

  单账户价值-(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前一年内所有的追加

  保险费- 对追加保险费所收取的初始费用)]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一年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本附

  加合同第3条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20%×[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当日的保

  单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前一年内所有的追

  加保险费- 对追加保险费所收取的初始费用)]

  我们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赔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对于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

  付其中一项。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支付条件,并提出保险金的申请, 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我们

  将提前向被保险人给付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的主合同的保单账

  户价值,主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已按主合同约定给付了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效

  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3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 向被保险人退还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的账户价值,同时本附加

  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3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向 您退还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的账户价值,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

  合同效力终止。

  3 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

  3.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

  检查��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