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福佑一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1 09:13: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贵单位的权益,请贵单位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0.1 明确说明
10.2 如实告知
10.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11.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 年龄错误
11.2 争议处理
11.3 被保险人资料
12.释义
9.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9.2 合同变更
9.3 联系方式变更
10.如实告知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账户条款
5.1 保险合同账户
5.2 相关费用
5.3 保证利率
5.4 账户价值
6.被保险人的变动
6.1 增加被保险人
6.2 减少被保险人
6.3 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7.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7.1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8.合同中止和复效
8.1合同中止
8.2 合同复效
9.合同解除和变更
1.贵单位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保险金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2.5 保险期间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诉讼时效
福佑一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华夏保发[2009]335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贵单位”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贵单
位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福佑一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贵单位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贵单位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
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贵单位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贵单位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6至64周岁(含64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贵
单位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除
外。投保时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可包括成员配偶和子女)和投保成员人数
占团体中符合投保条件成员总数的比例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
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
下同)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
大疾病,我们向贵单位给付重大疾病确诊当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余
额并无息退还所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
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收到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
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与保险金额之和给付首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同时该被保险人的个
人账户价值余额与保险金额均减少为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
若同一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自我们收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之日起满365天后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初次患首
第2页,共16页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它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收到该被保险
人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
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贵单位给付
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并无息退还所收取的风险保险费,
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
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