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年年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06 10:17: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年年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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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 | 3790.00元 | 20年 |
提前给付保险金0元 安康礼金5.0万 豁免保费3790元 体检津贴500元 满期金5.0万 身故保险金10.0万 |
至99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7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未满1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提前给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提前给付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周岁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提前给付保险金;
(4)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后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和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中,我们只支付其中的一项,并且:
(1)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的支付条件并提出保险金的申请,则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2)若我们已按主合同支付了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则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2.4.2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8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且被确诊时未满70周岁,并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被首次确诊时已符合第7.1款所约定的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照2.4.1款进行赔付,本项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2.4.3
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时未满70周岁,并自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2.5
豁免保险费
若主合同开始豁免保险费,则豁免保险费也包括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中意附加年年安康疾病保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11]第101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年年安康疾病保险”的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所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