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年年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06 10:17: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年龄与主合同所接受的投保年龄相同。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2.3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90天内,被保险人发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第7条约定的疾病无等待期。
2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7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未满1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提前给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提前给付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周岁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提前给付保险金; (4)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后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和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中,我们只支付其中的一项,并且: (1)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的支付条件并提出保险金的申请,则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2)若我们已按主合同支付了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则重大疾���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2.4.2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8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且被确诊时未满70周岁,并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被首次确诊时已符合第7.1款所约定的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照2.4.1款进行赔付,本项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2.4.3
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时未满70周岁,并自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2.5
豁免保险费
若主合同开始豁免保险费,则豁免保险费也包括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第7、8条所约定的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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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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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