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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康悦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6 10:13: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康悦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友邦康悦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2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1岁 2347.00元 10年

第二类重大疾病10.0万

满期金给付2.3万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

重疾保费豁免2347元

20年
1岁 2901.00元 1年

住院保险10000元

健康保障15.0万

公交保障6元

住院补贴30元

综合意外保障3.0万

意外医药费用报销3000元

30年
1岁 3171.00元 30年

重大疾病豁免2448元

满期4.8万

8类疾病4.5万

身故10.0万

34类重大疾病30.0万

15年
1岁 3423.00元 15年

身故保险金30.0万

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4.5万

满期金5.0万

其它情况豁免保险费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30.0万

30年
1岁 3525.00元 15年

满期金5.3万

第二类重大疾病30.0万

第一类重大疾病4.5万

30年
1岁 5888.00元 1年

重大疾病50.0万

1年
2岁 3525.00元 15年

第 二类重大疾病30.0万

满期金5.3万

友邦康悦保两全保险4.5万

重疾保费豁免3525元

30年
3岁 2396.00元 15年

第二类34种重大疾病20.0万

第一类8种重疾3.0万

30年
3岁 2989.00元 15年

80元/天住院津贴80元

3万第一类8种重疾3.0万

8000元/次手术费8000元

8万意外残疾8.0万

8000元/次意外医8000元

80元/天重症监护病80元

20万第二类34种重20.0万

8万意外身故8.0万

30年
5岁 3922.00元 15年

二类重大疾病30.0万

重疾保费豁免3922元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4.5万

满期金给付5.9万

30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友邦康悦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注 1.)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注 2.)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百分之十五)。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和严重III度烧伤等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注 3.),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上述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除上述八种以外的第二类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自被保险人被确诊患第二类重大疾病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主合同的保险费将被豁免并被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终止效力,但本项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将延续至主合同终止或付费期满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