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
2014-11-05 11:22: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洋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费豁免 特定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0岁 | 53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终身 |
0岁-0岁 | 53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终身 |
20岁-20岁 | 1035.00元 | 20年 |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10.0万 重大疾病保障15.0万 |
终身 |
33岁-33岁 | 1380.00元 | 20年 |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3.0万 重大疾病15.0万 特定疾病保费豁免5.8万 |
终身 |
20岁-30岁 | 1460.00元 | 20年 |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4.0万 重大疾病保障20.0万 特定疾病保费豁免0元 |
终身 |
34岁-34岁 | 1960.00元 | 20年 |
保费豁免17.1万 重大疾病50.0万 特定疾病10.0万 |
终身 |
25岁-25岁 | 2280.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30.0万 特定疾病6.0万 保费豁免24.0万 |
1年 |
40岁-40岁 | 2560.00元 | 20年 |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10.0万 重大疾病保障60.0万 |
终身 |
0岁-60岁 | 2580.00元 | 至60周岁 |
重大疾病30.0万 特定疾病10.0万 保费豁免10.0万 |
终身 |
0岁-65岁 | 2640.00元 | 10年 |
保费豁免50.0万 重大疾病50.0万 特定疾病10.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
(3)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4)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元。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2)本条所述"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指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各按相同比例相应减少。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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