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附加乐宁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3 10:51: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下 列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5)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鉴定书;(如适用者) (6)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投保人完整病历、病理、血液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 告的诊断证明文件;(如适用者)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豁免保险费情形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您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二年内行使,超过二年不行使此权利的,则丧失此权利。
第四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在主合同的交费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 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第十三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当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疾病的发生率或相关的医疗技术发生重大改变时,我们有权提高或 降低本产品的保险费率。费率的调整将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针对同一 性别或同一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自调整后的第一个保险合 同周年日释义 29 起,按照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本附加合同相应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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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宽限期
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该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约定的交费方 式和日期交付。如果您没有按时交付保险费,自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第五部分 现金价值权益
第十五条 现金价值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可能因为其他条 款的约定发生变更。如果您需要了解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
第十六条 减额交清
减额交清保险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六部分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七条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附加合同犹豫期过后,您仍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果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将自我们收到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之次日零时起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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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被撤销、解除,或发生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因出现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七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附加合同条款中免除 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您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以书面方式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解除本附加 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