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3 10:46: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18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住院津贴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17岁 | 82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终身 |
0岁-18岁 | 273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万 |
终身 |
0岁-17岁 | 840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保障40.0万 |
终身 |
0岁 | 5644.00元 | 20年 |
意外医疗10000元 住院津贴100元 重大疾病30.0万 |
至65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9]216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
凡身体健康的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8周岁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依保险期间长短计收。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