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永保安康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31 10:12: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终 止: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身故保险金为累计已交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 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在十八周岁(含)以上,身故保险金为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 额。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
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发生高度残疾时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高度残疾保险金为累计已交保险费 与发生高度残疾时所在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2. 若被保险人发生高度残疾时年龄在十八周岁(含)以上,高度残疾保险金为您与我们 约定的保险金额。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我们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
1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根据以下所列情形进行处理:
1. 若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除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的重大疾病,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当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并且我们 已批准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的后续保险费。
四、癌症额外给付 当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本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
癌症额外给付,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并且我 们已批准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自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后生存三年(以下称为癌症 生存期);
3. 癌症生存期结束后三年内,被保险人经诊断患有本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 瘤。
五、保险费返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
的一项或多项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
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 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 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癌症额 外给付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本合同终止。
因本条所列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 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