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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增值意外重大烧烫伤医疗保险

2014-10-30 08:59: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烧烫伤保险金(见 18.5)。

  如果被保险人的烧烫伤程度未达到附表《重大烧烫伤程度与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中所列举的项目,我方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其是否发生在身体 同一部位(见18.6),我方将仅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烧烫伤程度给付保险 金。

  二、如果不同次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且给 付比例不同时,我方将对各次烧烫伤程度进行合并计算,按照其中给付比例 最高的烧烫伤程度给付保险金;若后次烧烫伤程度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 次烧烫伤保险金减去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烧烫伤程度给付比例 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三、如果不同次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方 将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和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 本保险项目下的烧烫伤保险金额。

  4.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烧烫伤的,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

  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

  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整容手术,医疗事故,以及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任 何身体残疾或损伤;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18.7)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

  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六、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公安消防、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 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 制服期间发生);

  七、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 1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见 1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8.10)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 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九、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

  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 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 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见 18.11)、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 18.12)

  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

  和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见 18.13)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第一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二、第二至第六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在上一个保单年度保险金额的基

  础上增加 10%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自第七个保单年度开始,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第六个保单年度 的保险金额相同。

  6. 保险费的交纳 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支付保险单所示的保险费。

  投保人应该在每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见 18.14)之前支付该笔保险费。 投保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每一笔保险费之后,我方将按时提供保障,

  直至下一笔保险费到期。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您应当按照

  约定的交费方式交纳续保保险费。

  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保 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 故(见 18.15),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 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24 时起终止效力。

  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续保

  8.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 18.16)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 24

  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

  9. 续保条件 本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见 18.17)将自动续保,但我方拒绝续保

  或本合同终止或中止的除外。

在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