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10-29 11:19: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上。
15.肢体缺失:
疾病或外伤造成的两个以上(含两个)肢体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或者两个以上(含两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断离。
16.严重烧伤:
指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的,由于热、电或化学物质引起的超过20%的体表面积受到三度烧伤。体表面积根据 《九分法》计算。
被保险人自确诊之日起必须生存28日以上。
17.严重头部创伤:
因外部物理打击所致严重头部创伤造成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并且必须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丧失下列活动能力:
(1)在室内从房间到房间之间的平地移动;
(2)在食物已经准备好的情况下自己进食。
被保险人自确诊之日起必须生存28日以上。
若被保险人在四周岁之前,导致上述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必须在其四周岁之后进行评估。
18.瘫痪:
因为脊髓外伤或脊髓疾病造成两个以上(含两个)肢体功能的完全和永久性丧失。肢体的定义为整个上肢或是整个下肢。 或者是下列任何一项的瘫痪:
(1)四肢瘫痪指脊髓外伤或脊髓疾病所导致的双上肢和双下肢功能完全和永久性 丧失。
(2)截瘫指脊髓外伤或脊髓疾病所导致的双下肢功能完全和永久性丧失。
(3)双侧瘫指脊髓外伤或脊髓疾病所导致的双侧肢体功能完全和永久性丧失。
(4)偏瘫指脊髓外伤或脊髓疾病所导致的一侧身体功能完全和永久性丧失。
(5)全瘫指脊髓外伤或脊髓疾病所导致的双上肢和双下肢功能以及头部运动完全 和永久性丧失。
除外责任:因格林巴利综合征导致的瘫痪 。
1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是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被保险人自确诊之日起必须生存28日以上。
注1.永久不可逆性:
是指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某种能力持续超过180日,并且这种能力丧失将不可能恢复并且后遗终身。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见6.1)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6.13)(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6.2)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